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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222号

蔡本朴申请执行遂宁市一心一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本朴,遂宁市一心一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蔡本朴,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圣泉路。被执行人遂宁市一心一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遂宁市船山区凯上路2、4、6、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夏礼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蔡本朴与遂宁市一心一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孙宗明

审判员  唐晓凰

审判员  苟 琼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