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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执106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孙运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8-04-26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孙运良,王瑞花,王言举,王瑞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住所地:莒南县城民主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6849179-9。代表人:邱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瑶,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孙运良,男,汉族,城镇居民,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王瑞花(孙运良之妻),女,汉族,城镇居民,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王言举,女,汉族,城镇居民,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王瑞英,女,汉族,城镇居民,住莒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运良、王瑞花、王言举、王瑞英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莒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5)莒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程 凯执行员  徐浩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