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文学,地址红星乡富有村2组。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文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日作出的2008长民四终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文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文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文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光宇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代理
审判员 刘元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雨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