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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4737-1号

张先根与张文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先根,张文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4737-1号申请执行人张先根。被执行人张文宏。

原告张先根与被告张文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银行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在本案中暂无法处置;经向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4737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黄文松

代理

审判员  张霰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