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242-2号申请执行人付宝强,男,1958年6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袁进锋,男,1970年8月19日生,汉族。关于付宝强申请执行袁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0421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袁进锋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宝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我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豫0421民初288-1号民事裁定书,一、对袁进锋在宝丰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款予以冻结。
二、对付姗姗所有的位于宝丰县房产一处(予以查封。该案已审理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付姗姗所有的位于宝丰县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发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