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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民申3号

辉南县朝阳镇盛旺物资经销处与方亮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朝阳镇盛旺物资经销处,马云峰,于相宝,卢胜利,方亮,王玉国,于瑞平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申3号

申请人(原审原告):朝阳镇盛旺物资经销处。业主:沈春利。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马云峰,男,汉族,现住辉南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于相宝,男,汉族,现住辉南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卢胜利,男,汉族,现住辉南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方亮,男,汉族,现住辉南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玉国,男,汉族,现住辉南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于瑞平,男,汉族,现住辉南县。原审原告朝阳镇盛旺物资经销处与原审被告马云峰、于相宝、卢胜利、方亮、王玉国、于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辉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29日,申请人朝阳镇盛旺物资经销处(原审原告)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院 长 张丽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靳丰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