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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初294号

孔玮与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孔玮,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94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委托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百梯巷18号。法定代表人祝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对侵权事宜补充调查为由,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对被告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孔玮负担。

审 判 长  黄金迪

审 判 员  董荣昌

人民陪审员  梁义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