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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4782号

02方泽佑与巫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方泽佑,巫海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4782号原告方泽佑,男,1954年10月13日,户籍地址湖北省谷城县。委托代理人梁成斌,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海涛,男,1966年12月29日,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负责人尤程明。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以及出院休养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288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责任划分。2015年12月23日13时30分许,巫海涛驾驶涉案车辆(粤B×××××号)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电机号:6081010229)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涉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巫海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该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车辆情况及投保情况。粤B×××××号六座以下客车的车主为巫中华,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

三、赔偿责任主体。因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

四、护理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出院记录,原告住院29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因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身份信息,无法核实其收入,故本院酌定按2015年度深圳市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经核算,护理费为4642.4元(58431元/年÷365天×29天)。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计为2900元(100元/天×29天)。

五、营养费。根据原告年龄及住院情况,本院酌定为1000元。

六、交通费。因原告未向本院递交相关乘车票据,且原告并未单列交通费用金额,故本院不予支持。

六、误工费。因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实际务工损失,故本院酌定按2015年度深圳市居民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核算,误工费为6022.3元(2030元/月÷30×89天)。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为14564.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14564.7元。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赔偿1456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6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赔偿款项时应将此款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  梅  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法新(兼)

书记员 赵    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3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