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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执117号

何东洋与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东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何东洋,地址:广西大新县。被执行人XX,地址:平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XX在你行有储蓄存款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XX在你行62×××12账号内的储蓄存款元至平果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平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帐号:61×××62;开户行: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方华

审 判 员  谭宝强

代理

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