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何东洋,地址:广西大新县。被执行人XX,地址:平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XX在你行有储蓄存款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XX在你行62×××12账号内的储蓄存款元至平果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平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帐号:61×××62;开户行: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方华
审 判 员 谭宝强
代理
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