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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473号之一

黑龙江省蜂露神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农垦北大荒绿色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省蜂露神饮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北大荒绿色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蜂露神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宾西经济开发区B区。法定代表人许桂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北大荒绿色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65号。法定代表人庄运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166号裁决书,受理了黑龙江省蜂露神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农垦北大荒绿色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划拨至本院,并将该款项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16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立新

审 判 员  孔庆宇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