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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208号

广元锦翰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王干文等合同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元锦翰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汉市川汉钢管有限公司,成都鑫源钢铁有限公司,四川腾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干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锦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旺苍县。

法定代表人:袁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勉县。

法定代表人:王干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汉市川汉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鑫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干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腾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雍小虎,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干文,男,生于1968年7月20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执行广元锦翰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汉市川汉钢管有限公司、成都鑫源钢铁有限公司、四川腾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干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民初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杨 智

审判员  贾毅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冷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