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1322号原告艾清兰,女,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志国,新野县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杰,女,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清兰与被告李伟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清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柳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