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6民终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法定代表人李正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秋栓,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真真,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建霞,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牛真真劳动争议一案,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不支付牛真真工资5000元、不支付双倍工资14400元、不返还押金300元,不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其公司应承担部分。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4683号民事判决,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秋栓、被上诉人牛真真的委托代理人张桂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5月21日,牛真真到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从事收银工作,月平均工资16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未为牛真真参加社会保险。2014年8月30日,单位收取牛真真工装押金300元。工作期间,单位拖欠牛真真工资5000元。2015年4月16日,牛真真离开单位。后牛真真向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其拖欠工资5000元,返还押金300元,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要求单位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15年9月6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被申请人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5000元。2、被申请人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400元。3、被申请人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4年5月2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申请人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4、被申请人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申请人押金300元”。后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2015年4月16日,牛真真离开单位,双方劳动关系相应解除。牛真真称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拖欠工资5000元,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欠牛真真工资,所以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牛真真拖欠工资5000元。因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未与牛真真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应支付牛真真双倍的工资,具体支付标准为:每月1600元×10个月×2倍为32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6000元,还应支付16000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时,严禁非法收费,不得以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押金、保证金等名目收取职工费用,因此,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应退还收取牛真真的押金300元。对于牛真真主张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属于劳动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本案不予涉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之规定,判决:
一、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牛真真被拖欠的工资5000元。
二、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牛真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000元。
三、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牛真真押金3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上诉称:牛真真在其公司工作期间是包干工资,其公司不欠牛真真工资,也未收取押金。牛真真在工作期间,由于自身失误给其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且牛真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突然离岗,给其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原审对其公司提出的事实不予采纳,判决不公。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其公司不支付牛真真工资、双倍工资及押金共计21300元。牛真真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一、牛真真在仲裁及诉讼过程中,陈述了其在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工作、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缴纳等相关情况,由于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不欠牛真真工资等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审判决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牛真真拖欠工资,并无不当。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未与牛真真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应支付牛真真双倍工资。
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时,严禁非法收费,不得以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押金、保证金等名目收取职工费用,因此,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应退还收取牛真真的押金。
三、牛真真在工作期间,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牛真真离开单位之日双方劳动关系相应解除。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上诉称,牛真真在工作期间和突然离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济源尼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聂东平
代理
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
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明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