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民初349号原告李泽民,
委托代理人:安兵兵,山西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海,(原告已申请对该被告撤回起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离石区滨河南东路兴田路写字楼5层原告李泽民与被告张文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3日6时许,张文海驾驶晋J×××××号小型客车沿龙凤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凤新城附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原告李泽民碰撞,致原告李泽民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张文海驾车将李泽民送往吕梁市人民医院治疗。2015年12月10日出院,共花医疗费42223.45元。全部由原告垫付。2015年12月23日,经协商原告与被告张文海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文海赠予原告21500元。原告李泽民的伤情,经鉴定为9级一处、10级一处。护理期为6个月。晋J×××××号小型客车在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67706.4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6时许,张文海驾驶晋J×××××号小型客车沿龙凤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凤新城附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原告李泽民碰撞,致原告李泽民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天张文海驾车将李泽民送往吕梁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挫裂伤(右颞叶),右侧颧弓骨折,头面部多年皮肤裂伤,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双下肺挫伤,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右额顶骨骨折,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积液,多发性骨骨折(右侧第5、6,左侧第3、4),双侧胸腔积液,胸12、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陈旧性)。2015年12月10日出院,共花医疗费42223.45元。全部由原告垫付。住院期间由原告儿女进行了陪侍。2015年12月23日,经协商原告与被告张文海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文海赠予原告21500元。晋J×××××号小型客车在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经原告申请,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护理日期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泽民胸、腰椎、双侧肋骨骨折损伤分别构成道路交通事故9级、10级伤残。其多处复合损伤的护理期评定为6个月。由原告垫付鉴定费2200元。原告另提供了居住证明一份:“证明:李吉峰之父李泽民于2012年10月居住于儿子李吉峰家中(李吉峰现居住在离石区龙凤新城2号楼1505室),李泽民原住离石区坪头乡南庄村。特此证明。2015年12月18日。”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经计算原告李泽民的损失应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96158.85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赔付原告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53935.4元。以上各项共计63935.4元。因原告不主张由车主赔偿,故本案对剩余赔偿款,不予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李泽民医疗费10000元,赔付原告李泽民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共计53935.4元。以上各项共计6393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746.5元,鉴定费2200元,共计2946.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判决确定的权利人在义务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贺金生
审 判 员 杨明金
人民陪审员 冀明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