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刘信龙,男,1955年6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刘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平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陈德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璐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