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523民督331号
申请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南镇信用社地址:辉南县代表人:王玉杰,主任。
被
申请人:宋福国,男,汉族,住辉南县。申请人于2012年5月18日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贷款共计本金100000元到期后拒不偿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所欠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86239.35元,共计186239.35元。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宋福国在接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南镇信用社所欠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86239.35元共计186239.35元,以及申请费100.00元。被申请人如对支付令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间内不提出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武传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张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