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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恢50号

都吉春与黄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都吉春,黄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都吉春,住所地辽源市

被执行人:黄立波,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永志村6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吉春与被执行人黄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时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龙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闫广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