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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执880号之二

阎洪义与通辽市正大建筑有限公司、高明道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阎洪义,通辽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明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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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8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阎洪义,住开鲁县。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开鲁县。被执行人高明道,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通辽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明道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行专用帐户。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颖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迟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