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1511号原告泰安市岱岳区某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肖某等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且需向院审委会汇报研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田纪峰
人民陪审员 唐晓芹
人民陪审员 杨圣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翟伟伟 关注公众号“”
泰安市岱岳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肖某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1511号原告泰安市岱岳区某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肖某等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且需向院审委会汇报研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田纪峰
人民陪审员 唐晓芹
人民陪审员 杨圣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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