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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640号

申请卢军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军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640号移送执行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卢军,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八号镇**号村*组。榆树市人民法院与卢军罚金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移送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梁法强缴纳罚金15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卢军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卢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卢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江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东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