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23民督525号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对张旭玲申请支付令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张旭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523民督525号

申请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所在地: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

法定代表人:殷志明。

被

申请人:张旭玲,女,住辉南县。申请人于2012年4月30日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贷款本金30,00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没有偿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所欠贷款本金30,000.00元,贷款利息8,030.14元,逾期利息14,083.71元,合计52,113.85元。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旭玲在接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所欠贷款本金30000元,贷款利息8,030.14元,逾期利息14,083.71元,合计52,113.85元。以及申请费100.00元。被申请人如对支付令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间内不提出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彩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