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游鲜枝,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唐革新,居民。被执行人吴俊霖,居民。申请执行人游鲜枝与被执行人唐革新、吴俊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革新、吴俊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游鲜枝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清案款490880.34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0925元、其它诉讼费用8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唐革新交纳725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唐革新、吴俊霖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采取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一致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阳朔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兆海
审 判 员 黎芸杏
代理
审判员 唐星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