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77号申请执行人宿福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帽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耿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高耿龙,该分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高商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宿福强申请执行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划拨至本院,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16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立新
审 判 员 孔庆宇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