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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申254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代林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代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25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负责人:李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威,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王兴华,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代林,男,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孔磊,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代林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秦德平

代理

审判员  邓青林

代理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晓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