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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执字第375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全伟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军,郭全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民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摔跤柔道管理中心干部,居太原市解放南路281号。被执行人郭全伟,男,1974年11月19日生,汉族,定襄县宏道镇东街村人,农民,居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全伟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定民执字第37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岩

审判员 侯慧峰

审判员 薄海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