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胡英权。被执行人绍兴市西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朱斌。
原告胡英权与被告绍兴市西兰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市西兰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胡英权货款10027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因被告绍兴市西兰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胡英权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市西兰纺织品有限公司现已不在原注册地经营,经本院查找无果。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名下较大金额存款;经查询本辖区内房管部门,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本院已将绍兴市西兰纺织品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朱斌实施布控措施。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7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黄文松助理
审判员 金宏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俞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