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737号原告李慧。委托代理人林鸿刚,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亮,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顺美。委托代理人林鸿刚,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亮,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合华。委托代理人隋举灿。被告夏乃香。委托代理人隋举灿,男,住青岛市城阳区大胡埠社区**号。
原告李慧、原告尹顺美与被告李合华、被告夏乃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慧、原告尹顺美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林鸿刚、侯亮与被告李合华、被告夏乃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隋举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慧、原告尹顺美诉称,原告李慧系李茂盛之女,原告尹顺美系李茂盛生前配偶,李茂盛于2014年12月22日去世,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小胡埠社区568号东两间房屋系李茂盛的遗产。自2014年4月起,该房屋一直被被告李合华、被告夏乃香占有,两原告多次协调未果,现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将该两间房屋腾退给两原告,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李合华、被告夏乃香辩称,涉案房屋建在被告李合华的宅基地上,原告李慧、原告尹顺美所有的房屋因修路已经被拆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涉案争议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双方当事人因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系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对原告李慧、原告尹顺美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慧、原告尹顺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广志
人民陪审员 韩 磊
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