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1691号移送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清成,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榆树市秀水镇双庙村10组。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信用卡诈骗罪罚金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榆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长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江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显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