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刘海艳,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刘海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海艳应支付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20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2223执106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秀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