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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063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海艳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海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刘海艳,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刘海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海艳应支付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20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2223执106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秀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