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614号移送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振林,地址榆树市八号乡万发村*组。榆树市人民法院与李振林罚金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2日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16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振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振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振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江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