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976号
申请执行人:阮珉。
被执行人:周诚。
被执行人:周琼。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诚、周琼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阮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诚、周琼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3067元【其中借款本金103827.5元,案件执行费1902元,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4101元,利息19484.75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3日),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