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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67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永业,甘光良,甘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院核稿庭核稿拟稿份数打印校对陈其日12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67号申请人钟永业被执行人甘光良被执行人甘武申请人钟永业与被执行人甘光良、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光良、甘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钟永业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光良、甘武共同偿还借款40000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求被执行人甘武偿还借款40000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共同支付案件受理费240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3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甘光良、甘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甘光良在各金融机构只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其本人及其妻存款共2638.37元),被执行人甘武在各金融机构没有银行存款;二被执行人在国土、房产、工商、车管部门均未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甘光良、甘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钟永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甘光良、甘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钟永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其   日

审判长 陈   其   日

审判员 陈祖广

审判员陈祖广

审判员 黄   桂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日

书记员 林   小   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