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国彬,住开鲁县。被执行人颜国明,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孔令宝,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颜国明、孔令宝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016年5月21日至2017年11月21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文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丛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