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1493号申请执行人高艳荣,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冷雪。申请执行人高艳荣与被执行人冷雪健康权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8905.74元及案件受理费6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榆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代理
审判员 姜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