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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319号

丁某某与严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某某,严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319号原告丁某某,农民。被告严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严某某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房秀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立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