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319号原告丁某某,农民。被告严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严某某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房秀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立轻 来源:百度搜索“”
丁某某与严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319号原告丁某某,农民。被告严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严某某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房秀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立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