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0108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国,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武汉鼎鑫现代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负责人左华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家国与武汉鼎鑫现代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鼎鑫现代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家国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光辉
审判员 吴昌泽
审判员 梅以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耕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