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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477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徐茂盛、梁盼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徐茂盛,梁盼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7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负责人张猛,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坚。被告徐茂盛。被告梁盼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被告徐茂盛、被告梁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2元,减半收取为2276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77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梁通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淑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