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195号
原告:于文军,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林甸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徐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军与被告林甸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石亮审判元黄德广
人民陪审员 于春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丛 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