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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173-2号

谢立申请执行魏秀明、潘娜、唐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立,魏秀明,潘娜,唐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谢立,男,汉,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魏秀明,男,汉,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潘娜,女,汉,住址同上,系魏秀明之妻。被执行人唐华,男,汉,住遂宁市船山区油房街。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秀明、潘娜、唐华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因申请执行人谢立对被执行人魏秀明经营的“遂宁市秀明骨粉厂”名下的位于遂宁市工业园区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谢立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魏秀明经营的“遂宁市秀明骨粉厂”名下的位于遂宁市工业园区花溪路营业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晓凰

审判员  陈 彦

审判员  苟 琼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其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