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81执112-1号

孙树春与孙现成、临清市四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树春,孙现成,临清市四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孙树春,男,195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孙现成,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临清市四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路中国银行南邻。法定代表人孙现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树春与被执行人孙现成、临清市四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清市四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高唐县丰盛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高唐县恒盛工贸有限公司、吴保福、杜锐、吴晨、吴燕、孙颖、杨文香、王德龙、���健健享有的债权60万元(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建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邢继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