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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1013号

王菊与施黎明、黄晓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菊,施黎明,黄晓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1013号原告王菊。委托代理人郑铭、纪慧,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黎明。被告黄晓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与被告施黎明、黄晓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菊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黎明、黄晓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黎明、黄晓琴的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菊撤回对被告施黎明、被告黄晓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王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若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候佳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