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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字第1388-3号

申请执行人周杰与被执行人刘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杰,刘凤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字第1388-3号

申请执行人:周杰,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刘凤山,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杰与被执行人刘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杰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凤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凤山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凤山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振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