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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907号

王旭东申请永仁道尔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旭东,永仁道尔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907号申请执行人王旭东,男,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被执行人永仁道尔吉,男,现住阿鲁科尔沁旗。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与被执行人永仁道尔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4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仁道尔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永仁道尔吉账号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