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查干叁丹,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胡日查巴图,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右民初字第2979号民事裁定书,一、对被告胡日查巴图在巴林右旗农牧业局发放的工资中扣押17150元(2016年10月份开始每月扣留2000元,扣完17150元为止)。
二、对原告查干叁丹所有的一处房屋(房权证号06-4-08412乙)依法进行扣留。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2015)右民初字第297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胡日查巴图在巴林右旗农牧业局发放的工资17150元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巴彦乌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查 干 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