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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909号

刘兵与谭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兵,谭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909号原告刘兵。被告谭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诉被告谭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兵于2016年5月21日以已与被告谭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兵负担。

审判员  李小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