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909号原告刘兵。被告谭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诉被告谭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兵于2016年5月21日以已与被告谭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兵负担。
审判员 李小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