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79号申请执行人玉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某。玉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的履行义务,申请人玉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玉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对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0203执1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玉某申请执行李某关于(2016)桂0203执179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某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再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汉云
审判员 师豫江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