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18号申请执行人宋显基。被执行人宋轩。申请执行人宋显基与被执行人宋轩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显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轩主动履行了5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宋显基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双方同意本案以终本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重新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 品 全
审 判 员 黄 春 先
代理
审判员 张 波
审 判 长 韦品全
审判员黄春先
代理
审判员张波
审 判 长 韦品全
审判员黄春先
代理
审判员张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 其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