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402号移送执行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梁法强,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西北街紫云阁小区六栋五单元二楼中门榆树市人民法院与梁法强罚金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法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移送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梁法强缴纳罚金15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法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梁法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法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梁法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江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东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