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执18号

于学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黄凯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学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黄凯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8号申请执行人于学东,男,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赣水路21号平安大厦。法定代表人叶青,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凯发,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于学东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黄凯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鸡民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学东于2016年01月06日委托本院进行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71108.22元、案件受理费830元、鉴定费3426元、公告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鸡民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