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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恢479号

长春宇捷服饰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跨越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4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宇捷服饰有限公司,黑龙江跨越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47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长春宇捷服饰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重庆小区1号楼404、405室。法定代表人殷宏达,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跨越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51号。法定代表人杨大胜,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宇捷服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黑龙江跨越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8989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63元、执行费574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陈秉林

代理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